开元棋盘财神捕鱼官网版下载2023 (2018年)亳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发文机关亳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18年07月2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亳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施行日期2018年09月01日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亳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经2018年7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
市 长 杜延安
2018年7月26日
亳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亳州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7月26日发布第1号行政命令,该命令自2018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生效。
第一章 总则
为了明确市政府规章的制定流程开元棋官方正版下载,促进立法的合理性、公众参与度和合法性,提升政府立法水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相关法律条文,参照本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制定规章的计划、编写过程、审核环节、最终拍板、信息发布、存档登记、含义说明、效果检验以及后续修订等所有环节,都要按照这个规范来执行。
第三条 市政府制定规则的范围仅限于城市建筑与治理、环境维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的相关事务。
第四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上位法规定;
(二)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
(四)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和精简、统一、效能原则;
(五)符合本市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具有可操作性。
第五条 规则的标题通常叫做“条例”“措施”,不过不能叫做“条款”。
第六条 规章中的文字表达要精准,言辞要简练,条文的内涵要清晰,事项要具体。法律条文、法规文件、部门规章以及省级政府规章中已经清晰界定的内容,规章一般不宜再次表述。
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一般不分章、节。
第七条 市政府统一领导规章的制定工作。
政府法制部门承担法规拟定任务,同时兼顾组织推动、指导管理以及联络配合等相关事务。
各县级政府机构、亳州经开区管理机构、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市政府各职能部门、乡镇级政府或街道办事机构、村或居委会组织以及市属新闻媒体单位,务必依照各自承担的任务,主动参与法规制定的相关协作事务。
第八条 规章的拟定需依照法律,确保民众能经由不同渠道介入立法过程,广泛征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工商业联合会、无党派人士、各类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大众的意见与建议,尤其要重视收集基层民众、基层执法单位及行政管理对象的看法,对于社会大众意见的采纳情形,必须迅速通报。
第九条 规章制定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 立项
第十条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若觉得有必要制定规章,需在每年十一月三十日之前,向市政府法制部门申请下一年度的项目立项。
申请设立项目时,需阐述制定规章的合理性,明确立法的依据来源,指出要处理的核心矛盾,说明计划建立的关键机制,表明负责起草规章的机构,并规划好具体的工作步骤和时间节点。
第十一条 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有责任向公众征询法规制定计划的意见建议。个人、企业及各类团体可依照相关公告指引,在指定时间内向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交立法倡议,此类倡议需载明法规计划名称以及提出制定的缘由等事项。
第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需参照国家及省级立法动态,结合市政府年度整体工作安排,对规章设立申请与公开征集的立法项目提议开展分析研究,制定出年度规章编制任务安排。该年度规章编制任务安排需经市政府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确定,依照规定报请市委核准后执行,同时借助市政府官方网站向公众公开。
制定年度规章的计划需要清晰标明规章的称号、负责编写的部门以及规定的截止日期。
年度规章的拟定安排在实施时,能够依据现实状况加以修正。倘若当年确实需要增设规章的立法任务,那么负责提出该立法任务的单位须遵循本规定的第十条条款,向市政府法制部门递交相关材料,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实施补充性探讨,倘若符合项目设立的规范,便需上报市政府予以核准。
第三章 起草
第十四条 规章由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指定的单位负责拟定。有关重要的行政管理事务或具有全局性、综合性的规章,若需市政府批准,可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组织拟定。
制定机构能够约请对应范畴的学者介入制定,抑或授权特定学者、学术研究机构及社会团体展开制定。
制定法规时,需全面考察,开展研讨,借助书面征询、座谈讨论、专业剖析及公开听取等多种途径开元ky888棋牌官网版,多方搜集相关机构、团体和民众的反馈意见。
制定法规时,若非法律规定须要保密,就必须把法规初稿和配套解释拿出来让公众知晓,并听取他们的看法。向公众发布征询意见的时段,通常要持续三十天以上。
第十七条 规章在制定时若关乎重大权益变动或存在显著争议,且会对个人、企业及其他主体的权利责任产生深远作用,并引起社会普遍关注,那么制定机构就必须依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举办听证会,而参与听证的人员则需具备广泛的代表性。
第十八条 规章制定若需市政府其他部门参与或与其关联密切,制定机构须全面征询相关单位看法。
如果起草单位与市政府其他单位存在分歧,需要全面沟通;若全面沟通后仍未达成共识,上报规章草案送审稿(简称规章送审稿)时,起草方必须作出解释。
第十九条 规章草案在经过起草部门法制部门或法律顾问的审核,以及该部门内部集体商议通过之后,需要由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时盖上部门公章,并附上相关文件,一起提交给市政府法制部门处理。如果是由多个起草部门联合制定规章草案,那么各个参与部门的主要负责人都应该分别签字,并且各自盖上部门公章。
第二十条 起草机构向市政当局法律部门提交规则草案时,必须附带以下文件:
(一)报送审查的报告;
规章送审文件的编写指引通常涵盖多个方面,需要明确制定规章的理由,其法律基础是什么,计划处理的关键事项有哪些,以及建立的核心规则是什么,还要进行充分的讨论和协商,同时也要记录在广泛征求意见时出现的分歧以及如何应对这些分歧的情况。
(三)规章送审稿条款注释对照表;
(四)起草单位法制机构或者法律顾问审查意见;
制定相关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并参考相关材料
(六)征求意见以及对意见采纳情况的相关说明材料;
举行研讨会议、听取意见的,要递交研讨总结、意见记录等配套文件
(八)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审查
第二十一条 规章草案的审核工作由市一级政府中的法制部门承担并实施。该法制部门在开展审核工作时,需要关注以下若干要点:
(一)是否符合上位法的规定;
(二)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三)是否与有关规章协调、衔接;
(四)是否妥当对待相关单位、团体及个人对法规草案核心问题的反馈意见,并且是否恰当回应
(五)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六)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七)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要在收到草案文本后十天之内开展初步审核工作,若草案存在以下状况,该部门有权暂缓处理或交还制定单位:
存在严重法律方面和合理性方面缺陷,或者显著违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二)制定规章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或者发生重大变化的;
相关单位针对法规草案中的核心制度持有显著分歧,负责制定该草案的机构并未与上述单位进行深入沟通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公开征求意见的;
未能依照本规定提交相关文件,或者提交的文件不够完整,在经过提醒后仍然没有进行修正的。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在初步审核规章草案之后开元棋盘app官方版下载_开元棋盘app官网版下载-跑跑车,需要将草案文本或者其中包含的关键内容发给相关单位、团体及学者征询意见。
政府法制部门有权将法规草案与相关材料公之于众,征询公众意见,公开征求看法的时段通常不少于三十天。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需要针对规章送审稿中的核心内容,深入基层开展实地考察,通过举办座谈会、组织论证会、举行听证会、委托研究等多种途径进行探讨咨询,并且要广泛征询各方意见。
第二十五条 若相关单位对草案中的核心条款、组织架构、职责划分等事项存有分歧,市政法制部门须介入调解。倘若经过周密协商仍未形成共识,该部门应将关键争议点、各方立场及部门看法迅速呈报市政当局进行协商,或由市政当局作出最终裁决。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要仔细分析各方建议,同制定单位磋商,对法规草案初稿进行完善,从而构成法规文本和配套阐释文件。阐释文件需载明法规制定意图处理的关键事项、采用的核心办法,以及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状况等。
草案文本及配套阐释由市法制办核心负责人签字确认,提交市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进行讨论。
第五章 决定、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七条 规章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 审议规章草案时,通常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介绍,由起草单位进行补充讲解;如果草案涉及较多专业技术内容,则可以由起草单位单独进行说明。
第二十九条 规章初稿经过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的讨论并获准,市政府法制部门需参照相关会议的审议反馈,对规章初稿进行相应调整,构成修订后的文稿,再提交市长签署命令实施公布。
发布规章的指令必须包含制定该规章的部门、编号、规章的标题、批准时间、执行时间、市长签名以及发布时间。
第三十一条 规章经签署并公布之后,务必迅速在《亳州市人民政府公报》这份官方刊物上全文刊登,同时也在市政府的官方网站以及各类报纸杂志等公共传播渠道上同步全文发布。
在《亳州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刊载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三十二条 规章在公布后要经过三十天的间隔才能开始执行;不过,如果公布之后马上执行会对规章的实施造成阻碍,那么它就可以在公布当天立刻生效。
第三十三条 规章发布后,市政府法制部门需在三十天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与《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要求,向国家、省级人大及政府,以及市级人大提交备案材料。
第六章 解释、评估和清理
第三十四条 规章的说明权由市政府掌握。规章出现特定状况时,市政府负责进行说明:
(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使用规章依据的。
法规说明由市一级政府法制部门依据规章提交草案审核流程给出看法,经市一级政府核准后对外发布。
规章的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五条 规章出现特定状况时,市政府法制机构能够召集规章执行单位,针对该规章或其条款实施后续评判工作:
(一)规章实施满1年的;
(二)拟列入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的;
(三)需要进行全面修订或者较大修改的;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社会民众,对法规的条款及执行状况,反映诸多看法;
(五)其他需要立法后评估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立法完成之后需要开展评估工作,并且要撰写评估文书,这份文书将作为调整或者取消相关规定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规章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修改或者废止。
法规出现以下状况时,负责执行的部门需向市政府的法律事务部门提交修订或废除的提案:法规失去时效性,法规内容与现行政策相悖,法规执行难度过大,法规引发社会争议,法规不符合公众利益。
该法规的依据性法律文件已经发生了变更,或者被正式取消,并且,它与最新出台的法律文件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二)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者发生变化的;
(三)实施部门发生变化的;
(四)经立法后评估,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
(五)应当修改或者废止的其他情形。
个人、公司或其它组织如果觉得条例需要调整或取消,能够向市政法治部门递交修正或废除的请求。
规章的修改、废止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规章修改、废止后,应当及时公布。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对规章进行清理。
清理方案由主管部门首先拟定草案,法制办公室进行复核,接着得出审核意见,最后提交行政首长进行最终确认。
规章清理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流程,需遵循《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中的相关条款;若该规定中未作说明,则可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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