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yun官网入口登录APP下载 国家发展改革委集中对招投标疑难问题进行解答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官网发布了针对招投标行业疑难问题的集中答复,答复如下,供相关从业人员参考。
一、对“无需招标”情形的回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放弃招标:(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造、生产或者提供货物。
咨询内容:1、如何理解“购买方依法可以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这个“可以”是否包括购买方的子公司?2、以开发集团为例,其下属有施工子公司,如果开发集团自筹自建一个项目,是否可以不经过招标,直接委托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建设?如果不可以,从常识和道理上讲,自己的事情不能叫自己人去做,实在是难以理解,难以接受。
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项关于“采购人依法可以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规定,应当符合以下相关要求:一是采购人是指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包括其母公司、子公司以及与其存在管理关系或者利益关系的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是采购人本身具备工程建设、货物生产或者服务提供的资质和能力;三是采购人不仅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还必须符合法定要求。法律、法规规定采购人不能同时承担的工作项目,采购人应当进行招标。本条中的采购人是指项目投资人本身,而不是投资人委托的其他项目业主。否则,如果任何一个项目,只要委托一个有资质、有能力的项目业主,就能免除招标,那招标制就流于形式了。
二、关于招标投标相关问题的征求意见
1.多个依法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能否合并进行一次招标?
2.依法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是否可以委托其他机构(非招标代理机构)作为招标人(非招标代理人)代为进行招标?
答:问题1:现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对你提到的情形没有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为提高招标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一定时期内重复招标项目或者不同实施单位同类招标项目进行集中招标,但不得出现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等违法违规行为。
问题2: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作为招标人,如代建制或集中招标。
三、关于政府投资项目能否通过第三方招标电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回应
答复:《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六条规定,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可以按照行业、专业类别建设和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国家鼓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平等竞争。《“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计划(2017-2019年)》明确提出,要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方向建设和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同时,要促进交易平台之间公平竞争,不得排除、限制市场主体建设和运营的交易平台,对接交易平台数量应当进行限制,招标人应当直接指定交易平台。
四、关于自行招标、备案项目应登记在哪个部门的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审批、核准项目,《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七条已明确规定:“……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将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及时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备案项目,如果采用自行招标的形式开yun官网入口登录APP下载,应该向哪个具体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答复: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备案项目不需要审批招标方案,所以不需要到项目备案部门进行招标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备案项目自行办理招标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五、关于国有企业子公司能否参与国有企业组织的招投标的回复
国有企业的子公司能否作为投标人公平参与国有企业组织的招标活动?
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该条并不禁止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投标。要构成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必须同时具备“有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两个条件。即使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如果招标活动依法进行、程序规范,且该“利害关系”不影响其公正性,则投标人可以参加投标。
6.答复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第三方监测等服务是否属于依法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进行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规〔2020〕770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未明确列出的服务项目和843号文件第二条未明确列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强制招标。”请问:建设项目中的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第三方监测、监控等服务,如果项目全部由财政预算安排,且上述服务费用估算超过100万元,业主是否可以选择不进行招标。
答复:《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条例和必须进行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2020〕770号)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没有规定的,对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未明确列出的服务,可以不强制进行招标。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第三方检测服务等,虽然法规中没有列出,不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但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七、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缴纳方的答复
2016年1月1日、2016年1月31日正式发布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1980号在正式文件中被列入作废名单,那么招标代理服务费应该由谁缴纳、按照什么规定缴纳呢?
答复:原《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价发[2002]1980号)已被2016年1月1日发布的《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1号)废止。目前国家层面尚无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缴纳主体的强制性规定,招标代理服务费应当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按照约定的方式缴纳。
8.关于不涉及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工程的1000万元改造工程是否必须进行招标的答复
国有企业单独1000万的改造项目,不涉及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是否需要招标?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因此,你所咨询的工程项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九、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适用范围的批复
《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所称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是否包括国有建筑施工企业采购非供货材料?国有建筑施工企业承担的符合第二条至第四条要求的工程项目,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是否需要进行招标?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全部或者部分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纳入工程总承包范围的工程、货物和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范围,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规定,除纳入工程总承包范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工程总承包涉及的其他专业业务直接发包出去。相应地,国有总承包企业可以通过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方式纳入总承包范围的工程、货物和服务,当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范围,并且符合国家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10. 获取招标文件期限的答复
《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文件发放期限自招标文件发放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5日,最短不得少于20日。由于我们现在实行电子招标投标,招标文件是潜在投标人自己在网上交易平台上获取的,不收取任何费用。我们有一个想法,就是不限制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从网上交易平台获取招标文件,但是从潜在投标人能够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到投标截止时间止,仍然要求不少于20日。
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招标文件发售期限不得少于5天,为保证潜在投标人有足够时间获取招标文件,保证招标的竞争效果。因此,为吸引更多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招标人在确定具体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发售期限时,应当综合考虑节假日、文件发售地点、交通条件以及潜在投标人的地域范围等因素,在招标公告中规定不少于5天的合理期限。
11.关于中标人公示与中标公告区别的答复
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在评标结束后,会发布中标人公告,并在公告结束后发布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公告与中标通知书有什么区别?它们有什么法律效力?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将中标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结果公示期内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予以答复,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中标结果公示的性质属于信息性公告,即向社会公布中标结果。中标候选人公示与中标结果公示都是为了更好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而设计的制度,两者的区别在于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的时间点不同,前者是在最终结果确定前,后者是在最终结果确定后;其次,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提出异议,但在中标结果公示后不能提出异议。
12. 答复有关招标人的问题及编制招标文件
对于已经确定建设单位、立项批准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请问:1.投标人是否仅指项目建设单位?是否还包括管理建设单位的地方政府?2.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能否制定更为详细的招标文件文本或评标标准、办法,并要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标人使用,而不与国家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招标文件相冲突?
答复:问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八条规定,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投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问题二:地方政府可以针对地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人制定更为详细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但不得与国家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已经发布的规范性招标文件相冲突,但不得以此违法干预招标活动或者不合理限制招标人的投标自主权。
13.关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0号规定具体内容征求意见的答复
根据第六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标结果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中标人的排序、名称、投标价格、质量、工期(交付期)、评标情况;(二)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经理姓名及其相关证件名称和编号;(三)中标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和能力;(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五)招标文件要求公示的其他内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标结果的公告应当包括中标人名称。问题如下:1.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中标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和能力应当公示,这些资质和能力包括哪些文件?请详细列举并说明?其中是否包括用来证明业绩的合同副本?是否包括技术人员专业证书等相关文件?2、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能力中,如果要公开业绩合同副本,是否构成对投标人商业信息的侵犯?3、除了公布总分、排名、报价等基本内容外,是否需要公布评标委员会打出的各分项分数?建议:作为国企采购,我们希望在招标的公示上做到规范化、透明化,所以一直以来都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相关公示。但有的条款规定公示的内容过于笼统,如果公示少了,又怕影响投标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如果公示多了kaiyun体育登录网页入口开yun官网入口登录APP下载,又怕侵犯中标人的商业信息。因此希望能够明确哪些信息(具体列出)必须公示,并能列举相应事例(如合同证明、资质证明等),这样更有利于公示的规范化。
答:问题1:中标人为满足招标文件所要求的资格和能力需具备的具体文件取决于具体招标项目的要求,无法通过立法进行统一规定。
问题2:《招标公告和公共信息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0号)仅要求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公开中标人的资质、能力,但并未要求公开证明履约情况的合同副本等支持性文件。
问题三:关于评标委员会所打分的各项目分数是否需要公开,目前各地做法不一,国家层面尚无统一规定。但若招标人从提高招标活动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的角度自愿公开分数,可在中标候选人公示中公布相关内容,但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保密。
14.关于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理解的答复
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2013〕第30号)第八条(四)项“具备招标投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条款的解释,该条款所指的设计图纸深度,初步设计图还是施工图设计图?如果施工图设计文件没有经过审查批准,使用初步设计图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否符合该条款的规定?
答复: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购、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等需要。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设备生产施工等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对“设计图纸”的设计深度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招标人可根据项目所属行业的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需要,采用初步设计图纸或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招标。
15.关于招标投标业务范围不限是否意味着不需要行政许可的答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发规发〔2020〕727号)规定,“招标人不得在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将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作为认定投标人经营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的具体表述或者将具体经营范围事项明确记载为投标、奖励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投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为由判定投标无效。”这份文件的出台,是否意味着任何没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备案的经营企业都可以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如果招标文件没有明确规定,是不是意味着所有企业都可以做二类、三类医疗器械?如果是,医疗器械行政许可和监管还有什么意义?
答复:《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2020〕727号)规定,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经营资质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审查投标人是否取得行政许可和相关资质。该文件的出台,并不意味着没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备案的企业就可以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对于依法需要行政许可或备案的特定行业,应先取得相关许可或完成备案。
16.关于国家发改委法规〔2020〕727号征求意见的答复
住建部取消园林绿化资质后,还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以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施工业务的条件。对于绿化工程施工招标,经营范围包含“园林绿化”,对投标人有要求的,727号文件要求不能有要求。那么绿化工程、人工造林工程,该如何对投标人提出要求呢?
回复:《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发〔2020〕727号)规定,招标项目对投标人资质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审查投标人是否取得行政许可、投标人是否取得相关资质,不得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审查代替,也不得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记载的行政许可批件具体内容作为审查标准。对不实行资质管理的行业,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业绩等方面对投标人提出要求。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的范围如何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成评标委员会的,……”该条款中的“规定”除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包括规范性文件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吗?
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中的“规定”,是指依法设立评标委员会的法定要求,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部门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但不包括招标文件。
18.如何理解《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管理规定》中的“预计合同价”
《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2018年第16号)中提到“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这里的“单项合同估算价”能不能明确一点?估算价一般是指初步设计概算中的金额,估算价前加“合同”二字,也就是合同估算价应该怎么理解?比如监理费按收费标准算为150万元,超过了100万元,这时候这个150万元能理解为合同估算价吗?再举一个例子,安全影响评价费没有收费标准,底价往往只能通过市场询价来确定,如果通过询价得到的价格是150万元,这个价格也能理解为合同估算价吗?合同估计的价格是否是指收费标准后计算的金额,或者没有减少的价格,或者没有收费标准后尚未减少市场询问的金额?
回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的第16号命令)是指购买者根据预定预算的初步设计预算,相关定价量的规定估算的项目合理的因素来合理估算的项目合同金额。 。
19.回复有关“国有企业”和“持有控制或主导地位”的磋商
关于竞标的《工程项目法规》第2条(《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2018年第16号命令):“由州资金全部或部分投资或资助的项目包括:…(ii)使用来自国有企业或机构的资金的项目,以及在这些资金持有或统治地位的资金。”
(1)在第16条第2条的第二项中,“使用国有企业和机构的资金”,“国有企业”是否仅是指完全国有的企业或国家控制的企业?
(2)在第770号文件的第(2)项中,应与公司法律第216条有关控制股东和实际控制者的第216条的“保持控制或主导地位”,即'...股东的资本贡献或股东比率低于50%,但基于其资本股权或股份的投票权很大,有重大影响,是有重大影响的股东,理解吗?它是指根据他们在项目中投资的资金所享有的投票权,足以对相关项目建设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Ed Enterprise投资了40%。尽管该项目并不属于国家拥有的企业在项目中投入的资金,但根据国家拥有的股权的比例占项目总计资金的50%以上,这是国家控制的企业,因为它的投资占总项目投资的60%,对项目的投票权有很大的影响,该项目仍然对项目进行了重大影响。
回答:关于问题一,“使用国有企业和机构的资金”中的“国有企业”还包括国家控制的企业。
关于问题2,“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法规的通知以及必须招标的基础架构和公共事业项目的范围的法规”(开发和改革措施[2020]第770号)规定,“持有“控制或统治”计划的“命令”(2)的命令“第16号命令”)应按照公司法律第216条的了解,了解控制股东和实际控制者的理解,即,即资本捐款的股东占有限责任公司总资本的50%以上,或者股票占股票总股票的50%以上的股票或股份的股票股票占50%的股票的50%以上,但其股票的投票占50%,但股票的投票占50%,而股票的股票则是50%的股票;股票的股票占50%的股票;足以对股东会议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在第16号命令的第5条中提出了单一采购,必须招标。
20.答复有关如何确定法律为项目一般签约所需的投标范围的咨询
根据当前的竞标法律和法规,竞标项目通常分为三类:服务,设计,成本咨询,监督,评估等),施工和材料,其竞标限额分别为100万,400万和200万。
回答:“有关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法规的实施的通知”以及有关必须招标的基础架构和公共事业项目的规定”(开发和改革委员会法规[2020年第770号)规定了在此处命令16号命令的命令”),如果承包商根据法律对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全部或部分工程以及一部分的一般签约,那么只要构建,商品,服务等的估计价格之一之一,一般合同中的一个估计价格达到了第16条中规定的相应标准,即相应的第5条,比400万或均超过400万元的估计零售价,超过了一百万美元。 100万,然后进行竞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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