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元ky888棋牌官网版 夫妻一方擅自转让公司股权的合同是否有效?

夫妻一方擅自转让公司股权的合同是否有效?

当代社会,公司股份是关键的家庭资产,这类资产通常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当股份发生转让行为时,如果仅有一方配偶签署了相关文件,另一方是否能够以对方未获其许可即处置共同财产为由,主张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返还股份呢?对此,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看法。

有看法指出开元棋盘app官方版下载_开元棋盘app官网版下载-跑跑车,股份属于商业性质的权利,夫妻双方用共同家产投入获得的股份,由登记为股东的其中一人独自享有和操作。未登记为股东的另一半开元棋盘财神捕鱼官网版下载2023,只能获得财产利益。若夫妻一方在未征得另一半许可的情况下处置股份,该行为被视为有效操作,合同依然成立开元棋官方正版下载,另一方只能要求分配股份出售所得,无权要求撤销股份转让。

有不同看法指出,股份包含多种权益,但核心属性是涉及财产的权利,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若其中一方擅自处置股份,却未获得另一半许可,就损害了夫妻间财产的平等权利,属于无权处置行为,相关协议无效。受让者无法获得股份,只能向出让者追究违约责任。

以上两种观点都有偏颇之处。我的观点是:

产权让渡属于经济活动范畴,产权让渡协议能否成立,关键在于是否满足《民法典》第143条的要求,同时也要看受让人是否为善意,而与转让人是否有处置资格没有关系。

一、从婚姻家庭的角度看,夫妻一方擅自转让股权系无权处分

夫妻中某一方私自处置公司股份,到底属于合法转让还是非法转让,依据不同层面审视,便会得出相异的结果。

股东凭借其身份,可以参与公司事务的管理,并且从中获取收益。这项权利由股东个人独立使用。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没有股权共有的安排。登记在某人名下的股权,就属于该人所有。股东之间转移股权,是一种行使权利的行为。从商业交易的角度来看,夫妻中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就转让股权,属于有权处置。然而,股份在根本属性上是一种财产权益,归夫妻双方共有,须遵循《民法典》中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置的原则。股份的让渡并非家庭日常事务。当股份向外部转移时,夫妻双方必须达成共识。从婚姻家庭的层面审视,单方擅自处理股份,构成无权行为。

股权转让本质上属于商业活动,在处理相关争议时,应优先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善意第三方的合理预期,不宜过分强调配偶财产共有原则。此外,家庭内部关系具有特殊隐私性,判断配偶单方面转让股权是违背意愿还是共同决定,事实认定往往比较模糊。

二、无权处分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要看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满足《民法典》第143条的要求,这个要求包括:行为人需要具备足够的民事行为资格,意思表示必须发自内心,同时不能违反法律中的强制性条款,也不能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合同的生效情况,与当事人是否有权处理该事项没有关联。《民法典》第597条有相应规定,如果卖方没有获得处置权导致物品所有权无法转移,买方有权终止协议并要求卖方承担违背承诺的后果,前提是合同本身是有效的,这一条款清楚显示了我国对于无权处置不再干扰合同有效性的态度,所以不论股权转让人是否具备处置资格,都不会对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构成影响。

判断受让股权者有无不当意图,以及其行为是否损害了配偶另一方的正当权益,是判定转让股权协议是否有效的重要依据

恶意和善意存在对比关系。所谓善意,即股权接收方对股权转手方无权处置的情况毫不知情且不应知情。判定善意需依据两个要素,分别是股权的表面状态以及交易时付出的代价。股权领域推行注册办法。股权的表面状态体现为股东名册和工商注册两种状况。登记在某人名下的股权,该人即为权利归属者。受让股权的一方只需相信公开登记的信息,无需查证该股份对应的资金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股份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转让行为是否得到另一半许可。只要交易价格公允,属于正常的商业活动,通常可认定受让人为善意,转让协议有效。这种做法遵循了商业的表象原则,符合优先保障交易稳定和效率的要求。

故意侵害未登记股东配偶权益的行为,涉及受让人明知转让人无权处置股权,且与转让方合谋实施损害行为。此类情形下,股权转让并非单方行为所致,而是双方串通的结果。典型表现包括股权以极低价格,乃至无偿形式转让。针对此类情况,相关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

夫妻一方私自处置股份,损害另一半的正当权利,另一方有权向法庭申请判定协议作废,并要求退还股份

依照《民法典》第154条,若当事人与对方互相勾结,意图损害他人正当权益,那么这种民事行为会被判定无效。举例来说,当婚姻关系中的一方以极低价格,甚至无偿处置公司股份时,便构成了对另一方合法权利的侵害。在这种情况下,受损方有权向司法机关申请,要求确认该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股权转让协议一旦签署,股权变更登记随即完成,受让人领取了公司开具的出资凭证,其姓名或名称被载入公司章程和股东登记簿,若另一方配偶起诉要求宣告合同作废,就必须责令股权接收方退还股份,并配合完成股权变更手续,否则难以真正取回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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