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yun官网入口登录APP下载 借用他人公司名义签订买卖合同,是否系个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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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2017年7月8日,赵某以薄公司名义与牟庄村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建设合同》云开·全站apply体育官方平台,约定牟庄村村委会将位于牟庄村山地的牟庄村墓园建设工程分包给薄公司。在墓园工程建设过程中,胡某为该工程提供了红砖、多孔砖。2020年11月17日,胡某与赵某等人拿出一份《工程材料清单》,其中载明“砖工地:某镇某村大队2017年至2018年共使用红砖、多孔砖76块”,共计48.74万块,用于某村墓园工程建设,共计28.61万元。 施工单位:博公司、项目经理:赵某、赵某委托收料人:于某、材料供应商:胡某,2020年11月17日”,赵某签字为“项目经理”,于某签字为“赵某委托收料人”,胡某签字为“材料供应商”。其中,有人员承认收受砖款4.8万元。赵某称,自己分期付给胡某的砖款,欠款应在10万元以内,并提供了单方面现金账目予以证明。
对于买卖合同的相对人,胡某称赵某为薄公司案涉工程的授权代表,赵某为薄公司采购砖块,要求赵某及薄公司支付所欠款项。赵某不同意,其称自己是借用薄公司资质承包该工程,与胡某的交易属于个人行为。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胡某主张其与博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赵某为案涉墓地项目的项目经理,赵某不同意,主张其借用博公司资质与某村委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胡某与赵某之间已形成个人买卖关系。《博公司章程》及其承认的货物付款情况,可见与其直接发生买卖合同关系的相对人就是赵某。赵某也承认其与胡某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关系及欠款事实。因此,胡某请求博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的主张证据不足,不被一审法院采纳。赵某与胡某之间的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胡某履行交货义务后,赵某应当及时支付货款,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未付货款余额,判决赵某向胡某支付货款23.81万元及因逾期付款造成的损失。
胡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买卖合同相对人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交货单、收据、结算单、发票等方式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习惯等相关证据,判断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对账确认书、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未记载债权人姓名,买卖合同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 胡某称其与博公司有砖块买卖合同,并提交了《材料供货清单》《工程材料清单》等证据云开·全站apply体育官方平台,《材料供货清单》上赵某委托材料接收人余某等人签字确认,证明胡某向案涉施工现场供应了砖块。《工程材料清单》是胡某供应砖块的结算凭证。两份文件虽然注明建设单位为博公司,但博公司并未加盖公章,赵某、余志堂等人的签字无法核实。胡某虽然称赵某在采购砖块时自称是博公司的授权代表,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提供的《日照市岚山区某镇某村公墓建设项目中标公告》和《建设合同》是从日照市岚山区某镇政府村经济管理站复印的。 只能证明涉案工程中标并施工,且赵某为涉案工程负责人,但不能证明赵某具有博公司授权的表象。且胡某承认货款全部由赵某和余志堂以现金支付。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买卖合同的相对人是博公司。一审法院认定赵某为买卖合同的相对人,合同相对人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妥,维持其责任。
法官意见
本案主要涉及买卖合同中如何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正确认定买卖合同的相对人的问题。
现实生活中,卖方供货至工地后被欠款而引发的纠纷颇为常见。一般而言,此类纠纷中最常见的问题是买卖合同相对人的身份认定以及欠款金额的问题。实践中,对买卖合同相对人的认定往往存在不同观点,原因在于工程建设过程涉及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等多个主体,而这些主体之间都有可能成为卖方成为工地所需货物的买方,各主体之间可能存在关联关系、资质借用等关系。在这种复杂的环境下,卖方可能具有法律知识、日常交易习惯、对各方关系的理解、对合同的理解等诸多因素,往往会有多方被起诉,并主张与施工方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以确保权益实现。 因此,实际施工人行为性质及买卖合同相对人的认定成为案件审理的关键。审判长需综合考虑签订合同时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合同或结算凭证是否加盖公章、实际施工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否有授权、合同履行过程中确认的相对人、付款行为的收款人等因素,认定合同相对人。本案反映的典型问题,应按照如下审理思路正确把握。
1.审查交易行为人采购物资时是单独采购还是以授权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采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62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执行工作任务的人,对其代理权限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1、行为人为建筑公司工作人员、本工程项目经理的,其购买建筑材料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其民事责任由建筑公司承担。2、销售方与建筑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中,明确指定该人为建筑公司材料销售代理人或者有明确授权程序的,其行为应当视为授权代理,其民事责任也由建筑公司承担。 3、实际施工人以个人名义与供货商签订买卖合同的,或者未签订买卖合同,但实际施工人以个人名义或盖章签署交货单、收据、结算单、欠条等单据的,卖方没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上述证据或证明合同还有其他当事人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的人应当视为合同当事人,承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当对交易行为人是否有代理权发生争议时,根据民事案件“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卖方应当对其主张有代理权的事实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买卖砖块的交易只是口头约定,胡某主张赵某代博公司购砖,其与博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赵某不同意,主张是自己购买胡某的砖块。胡某提供的《材料供货清单》只是赵某授权的材料接收人签字,《工程材料清单》上虽然列有博公司,但并未加盖公章签字确认。《日照市岚山区某镇某村公墓建设项目中标公告》和《施工合同》上虽然写明赵某为项目经理,但都是胡某诉讼后从日照市岚山区某镇政府村经济管理站取得的复印件。 ,不能证明赵某在采购材料时得到了博公司授权,且赵某、博公司不承认博公司与胡某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的约定,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赵某有权以代理人身份向博公司采购建筑材料。
2.无权代理的,审查交易人是否取得批准。
经过以上分析,该人以施工单位名义采购材料的行为在法律上不能认定为授权代理,该人的行为构成无授权代理。此时,我们应继续审查施工单位是否有后续追认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司法实践中,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企业追认行为的情况很少,但可能存在企业与实际施工人达成协议,企业追认行为的特殊情况。如果有证据证明实施行为人有授权,施工单位明示承认该行为或者通过自身行为认可该行为的,施工单位也应当承担责任。没有证据证明赵某等其他工作人员参与了供货过程,且根据其承认的付款方式,赵某等个人以现金支付,赵某等个人没有支付,赵某等个人也没有采取任何行动。采购人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没有证据证明或者客观行为可以推定赵某等采购行为得到了赵某等个人的认可。
3.审查交易行为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经过上述审查认定,若案件不符合上述情形,则应继续审查行为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2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或者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代理人仍代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当事人有代理权,但基于不信任实施民事行为,代理行为视为有效的法律拟制,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本案中,建设公司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代理的认定主要从客观表现和主观要件两个方面进行审查。
客观表现是指实际施工人在对外签订合同时kaiyun体育,是否有足以使对方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授权表现。例如,行为人向对方展示施工公司的授权代理手续,或是否与此前交易方式一致,此前交易正常结算且施工公司无异议等,一般可以认定为表见代理,但此事的举证责任应由原告和卖方共同承担。虽然胡某称赵某在签订合同时声称自己是博公司的代表,但胡某未能举证证明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时赵某有博公司的授权。客观情况是,该交易是在A先生和赵某之间进行的,博公司并未参与其中。因此,从客观上看,赵某不构成表见代理。
主观要件是指双方订立买卖合同时,出卖人是否善意、无过错。换言之,出卖人主张以公司名义进行交易的个人构成表见代理,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出卖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当双方均善意、无过错时,其主张不予支持。表见代理应有严格的证据支持。涉案货物是否实际运抵涉案施工现场并用于涉案工程,与合同相对人的认定无直接关系。例如,出卖人在供货时,应对相对人的资质进行必要的审查,如果建筑材料购销合同上加盖了项目部的印章,印章上明确写明“不得用于任何经济交易和经济合同”,那么如果出卖人仍然签订合同,那么这一民事行为不应构成表见代理。 本案中,胡某主张其将货物送达涉案工地,但该主张并不能自动认定赵某构成了授权代理人或表见代理人,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判断,如赵某的身份是否在公示牌上公开披露或职务地位等,才足以使卖方认为其有权作为代理人或代表公司对外采购材料。本案中,胡某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故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建筑工地当事人众多,买卖合同相对人认定难度较大,审查过程中应首先尊重商事合同当事人,从合同文本、交货单、收据、确认书等材料中识别相对人,并签字盖章确认事实,再按上述审查路径逐一推进。需要注意的是,成立表见代理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诚信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订立合同时的主观合意需要通过客观行为来表达。因此,主审法官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合理认定,综合运用证据规则,考虑各方证据的证明力、当事人是否有过错、过错程度等,充分保障买方的抗辩权,依法维护卖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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