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元ky888棋牌官网版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为了明确市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流程,确保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完善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市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评估,清理,修改,废止等环节,均需遵循本规定。提出地方性法规修正案和废止案草案时,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提及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系市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明确授权范围所制定,并将其作为议案形式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进行审议的各类规范性文件草案。
本规定所指规章,系市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权力范围,制定并以市政府命令形式公布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四条 市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赋予的职权,针对城镇乡村建设与管理、环境维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的相关事务,起草地方性法规的初稿,并且制定行政规章。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拟定规章时,必须遵循上级法律的各项要求,同时要充分结合本地的实际状况和具体需求,始终以促进本地区经济进步和社会繁荣为目标。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承担着牵头或配合起草地方性法规议案和拟定行政规章的相关事务。
第二章 立项
第六条 市政府依据本市经济与社会进步的具体状况,制定年度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工作安排。
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年度工作安排,需要依照条件具备、主次分明、全面考虑以及创建、修改、废止同步推进的指导思想。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机关要在每年八月上旬,向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直属各单位以及各县市区政府收集下一年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计划;此外还能借助新闻传播媒介、政府网络平台或实施问卷调查等方法,征询公民、法人及各类组织对于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意见。
政府部门及直属单位能够从人大代表意见和政协委员建议中挑选合适事项申请设立项目。针对调整政府普遍行为等议题的设立,市政府法律部门可以直接发起申请。
第八条 政府部门及直属单位,还有县区各级政府,若觉得有必要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需在每年十月一日之前,将下一年度的立项申请提交给市政府法制机构。立项申请要详细说明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依据,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计划确立的主要制度等内容,并且要附带项目初稿。立项申请应当经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并加盖单位公章。
个人、企业及各类团体若希望提交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规章的提案,需阐明其必要性,明确需要处理的核心事项,并说明计划建立的主要规则。
第九条 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需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立项申请与建议进行归纳分析,制定工作安排,然后提交市政府审批。
制定年度地方性法规草案及规章工作安排提交市政府审批之际,市政府法制部门需就法规草案项目与市人大法制工作部门展开深入沟通。
制定年度地方性法规草案及规章工作安排时,需清晰标明草案和规章的标题,确定负责起草的部门,并注明提交市政府的截止日期。
第十条 申请设立项目存在下列情况时,不会被纳入市政府年度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工作安排中:
草拟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意图违背了党和国家的基本方针政策,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也不契合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
在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时,存在大量套用上级法律条文的情况,这些内容缺乏实质意义,导致其制定依据不足。
在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之前,没有对项目需要规范的事项进行细致考察,对于核心问题认识不清,当前时机并不适宜推进这项工作。
(四)不需要通过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解决的事项。
同类项目若已纳入上级或同级人代会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安排,或者已被上级政府纳入立法规划,抑或国务院相关部委正在推进立法工作,则通常不会被纳入市政府年度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工作计划之中。
第十一条 年度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工作方案获得市政府核准,由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实施。
特殊情形下确实要变动年度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工作安排的,需要市政府法制部门先给出看法,再向市政府递交书面说明。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能够由一个或多个部门承担起草任务;关键性的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则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编制。
制定机构能够邀请相关团体、学者参与编制任务,或者借助向社会购买服务之类的途径,委派相关团体、学者等中介方进行编制。
第十三条 起草机构需组建专门团队,明确负责人职责,配备必要人员,并安排专项经费,务必准时实现任务目标。
第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需要明确立法初衷,界定实施界限,指定监管机构,细化操作准则,设定违规惩处,规定生效时间。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要求条款清晰、界限分明,具备实际执行的可能性,能够有效处理具体事务,上级法律文件已有详细规定的部分,一般不应当再次表述。
第十五条 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络点和立法咨询专家群体,促使立法工作更加细致和规范。需要增加民众参与法律制定的渠道,完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公开征求意见以及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反馈体系,从而广泛汇聚社会上的共同看法。
第十六条 编制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需进行深入考察,归纳实际做法,参考国内外立法成就,普遍征询相关机构、团体及民众的看法。征询意见能够运用书面征询、座谈、研讨、听证等不同方式。若关乎重要行政决策事宜,则须依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规范。
涉及重大法律层面议题或专业技术层面的草案与规章,制定主体需就相关议题举办研讨会议,征询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及专业人才的看法。
第十七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若关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大权益开元棋盘财神捕鱼官网版下载2023,或对社会产生显著作用,起草机构须向社会公布并征求各方意见,同时依照相关规范举办听证会。
第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在制定过程中,如果牵涉到市政府其他部门的职权范围,或者与其他部门存在密切联系,负责起草的单位必须广泛征询相关机构的看法。如果起草方与相关部门存在分歧,需要积极进行沟通;即便经过充分沟通后仍然无法取得一致,也必须在提交市政府审批时详细阐述情况。
第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拟定工作需由起草方的法律部门进行复核,接着要经过该单位全体成员的商议并达成一致,最终制成待审核的文稿,再由起草单位的核心负责人签字确认,送交市政府进行审议;若由多个单位联合制定送审稿,则须由这几个单位的核心负责人共同签字。
第二十条 起草机构向市政部门递交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时,需要附上以下文件:
(一)报送市政府审查的请示;
(二)送审稿文本和电子文本;
(三)送审稿起草说明和电子文本;
相关单位、团体及个人对于审稿核心内容的异议,以及部门间磋商的资料;若曾举办听证或论证会议,须随附会议记录文本。
(五)有关制定依据;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的说明文本,应当涵盖以下要素:需要阐述的背景情况,应当详细说明的立法理由,必须列出的主要依据,还有关于具体条款的详细解释,同时要包含可能产生的影响分析,以及需要协调解决的关联事项开元ky888棋牌官网版,最后要提出明确的建议和措施。
(一)制定的必要性,拟规范事项的现状和主要问题;
(二)起草经过;
(三)规定的主要措施及其法律依据;
相关机构的看法,主管单位沟通情形以及相异观点的应对方式
(五)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二条 起草机构需遵循市政府年度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及规章工作方案的部署和规定,准时实现起草任务并递交审核;若遇特殊状况无法按时完成起草任务并递交审核的,须向市政府递交书面说明,同时抄送市政府法制部门。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须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及规章的拟定过程进行指导,能够提前介入相关调研、研讨活动。
第四章 审查
第二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提交市政府后,首先由市政府相关负责人表明态度,接着转交市政府法律事务部门,该部门将依据以下各项内容展开审核工作:
(一)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的规定;
(二)是否与有关法律、法规协调、衔接;
审查了相关单位及个人对地方法规草案和规章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的反馈意见是否妥当;
(四)是否具备实施的环境和条件;
(五)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六)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出现下列情况时,市政府法制机构有权暂缓办理或退回给制定单位:
该项目既未包含在市政府每年的工作安排之中,也未曾获得市政府的许可以追加实施。
(二)基本条件不成熟或者没有制定必要的;
内容与实际状况关联性很差,或者过分突出机构职能,注重机构自身好处,必须进行大幅修订的;
(四)没有征询过意见,或者相关单位、组织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中的核心条款持有严重分歧,起草方没有同相关单位或组织进行商议的。
(五)内容存在严重缺陷,需要作全面调整的;
(六)不符合本规定第三章其他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需要把地方性法规的草稿和规章的送审稿分发给相关的机关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专家学者,征求他们的看法建议。
政府部门及市直属单位,还有各县级政府收到意见草案后,务必准时提交,需附上单位印章和负责人签字的书面反馈。若遇特殊状况无法准时回应,须向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解释说明。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需针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及规章送审稿中的核心内容,开展全面细致的考察工作,并广泛征询相关单位、团体和民众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如果牵涉到关键议题,市政府法制部门需要请求市政府批准,或者自主召集有相关部门和学者参与的讨论会、评估会,广泛征求看法,深入分析探讨。
第二十九条 若起草单位未依照本规定,在制定过程中未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也未举办听证会,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退还给起草方,或者可以直接向公众征集意见,或者组织听证活动。
第三十条 若各机构或部门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及规章送审稿核心内容存有分歧,市政府法制部门需从中斡旋,促使各方观点趋于统一;倘若未能形成共识,则须将关键争议点、相关机构或部门的看法以及市政府法制部门的立场,报请市政府最终裁定。
政府法制部门依照前述条款召集会议时,起草方及相关单位或部门的主管人员必须到场,会议需如期举行,各方代表应准时出席。
对于涉及跨单位且分歧严重的核心议题,需要借助外部机构进行评判,广泛征询各方看法,组织市府专项集会进行磋商拍板,务必防止拖延过久。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要仔细分析各方反馈,会同起草方共同探讨,对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规章送审稿加以调整,从而制定出地方性法规草案讨论稿或规章草案,并撰写相关说明。这份说明需涵盖立法的必要性、审核流程、打算处理的核心问题、采取的关键举措、与相关部门的沟通情况、意见征询及吸收状况,以及其他有必要阐述的事项。
地方性法规的草案讨论稿,或者规章的草案以及相关说明,需要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的负责人亲自签发,并且要提出请求市政府相关会议进行审议的建议。
提交给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审查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所需时间至少为九十日。
第五章 决定、公布和备案
第三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制定,需要经过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审议,或者提交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三条 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讨论稿或者规章草案,通常由起草单位负责人进行说明,有时也可以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进行说明。
第三十四条 起草机构需依据市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的审议反馈,十日内调整地方性法规草案讨论稿或规章草案,制定修订版本开元ky888棋牌官方版,提交市法制部门审核,再请市长批准。若为地方性法规草案,应通过市政府提案形式提请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若是规章,则采用市政府命令形式发布。
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需要附带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同时提供其说明、依据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发布规章的指令,需要包含制定该规章的机构名称、编号、规章的标题、经过批准的日期、开始执行的时间、市长签名以及发布指令的日期。
规章未经公布不得实施。
规章签署公布之后,须尽快在《景德镇日报》以及市政府网站全文发布。在《景德镇公报》上发布的规章内容为准。
第三十八条 规章在公布后需要经过三十天的间隔才能开始执行;不过,如果内容与国家安全相关,或者公布之后不马上执行会对规章的实施造成阻碍,那么这些规章可以立即生效。
实施机关应当在规章施行前做好宣传和实施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九条 规章一旦发布,三十天内需由市政府法制办依照相关规范,向国务院、省人大常务委员会、省政府以及市人大常务委员会进行呈报存档。
第六章 解释、评估和清理
第四十条 地方性法规的说明,依照《景德镇市立法条例》的相关条款实施。
第四十一条 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政府进行解释:
(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
规章的说明由市一级的法制单位依据规章递交时的审查步骤给出看法,提交市一级政府获得许可后对外发布。
规章的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二条 规章执行时的具体细节,相关管理机构在自身权力限度内给出看法,经市政府核准之后发布说明。
规章每运行两年,执行单位须对运行状况进行审视,并将审视结果呈报市政府。市政府的法律事务部门,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发起规章的审视活动。
审查重点涉及方面有:规章被遵守者对其的认知程度与采纳状况,立法初衷达成与否,执行阶段耗费的资源、社会负担及带来的收益,实践过程中暴露的不足之处等。
第四十四条 规章需要周期性审视。若规章出现某些状况,相关执行单位须即刻向市政府提议调整或作废。
(一)与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
(二)所规范的事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实施机关发生变化的;
(四)按照前条规定进行评估后,认为需要修改、废止的;
(五)其他应当修改、废止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制定市政府非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编制法规合集,市政府法制部门需按照《法规合集编印实施准则》中的条款来实施操作。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需为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及规章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第四十八条 本规章从2016年4月1日开始生效。1995年3月1日颁布的《景德镇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临时办法》(市政府1号令)即刻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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