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iyun体育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2003年6月12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运输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号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民航局令第23号修订)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现予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2003 年 6 月 12 日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凡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依照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履行项目核准手续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核准部门核准,该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免于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以及使用扶贫资金实施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特殊情况,不宜进行招标投标;
(2)主要工艺或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或者对其建筑艺术形式有特殊要求;
(3)采购人有依法自行进行勘察、设计的能力;
(四)通过招标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具有自行开展勘察设计的合法能力;
(5)技术复杂或者专业性强,满足要求的勘察设计单位不足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6)已竣工项目需要进行修改、扩建或者技术升级,其他单位的设计将影响该项目功能配套的;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五条 勘察设计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活动。
第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广播影视、民航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招标投标
第七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一次性进行勘察设计整体招标;也可以在保证工程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进行分项或者分项招标。
招标人不得利用前款规定限制、排斥潜在的投标人或者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前款规定规避招标。
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对该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实行总承包招标。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三)有相应的勘察设计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4)必要的基础勘察、设计资料已收集完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国有资本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应当进行招标,但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并依法经批准的除外。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成本占工程合同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之一,且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办理项目核准、核准手续的,由项目核准部门在核准、核准该项目时予以认定;其他项目,招标人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申请认定。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保证有三个以上有能力承担本招标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并具备相应资质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最短不得少于5日。
第十三条 进行资格预审的kaiyun官方网app下载app,招标人应当只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同时应当将资格预审结果告知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
第十四条 凡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均可以参加投标。
招标人不得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已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须知;
(2)招标文件格式和主要合同条款;
(3)项目描述,包括资金来源;
(四)勘察设计范围,勘察设计进度、阶段、深度的要求;
(5)勘察设计基础资料;
(六)勘察设计费支付方式、对未中标人是否给予补偿及补偿标准;
(七)投标、报价要求;
(8)投标人资格的审查标准;
(九)评标标准和方法;
(10)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起计算。
招标文件收费应当限于补偿印刷和邮寄费用,招标人不得通过出售招标文件牟利。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负责提供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基本信息,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完整,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除外。
第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召开招标准备会议的方式答复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但是答复应当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接收人。答复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除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外,还提供替代投标文件,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评估、比较方法。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合理时间供潜在投标人准备招标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的时间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条 除不可抗力外,招标人发出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也不得在出售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
第三章 招标投标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该国注册的从事建设工程服务的外国设计公司参与投标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的市场准入承诺和有关勘察设计市场准入管理规定。
投标人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要求。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或者招标邀请书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招标文件中的勘察设计费报价应当符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勘察设计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的技术方案和要求中指定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生产厂家、供应商,不得含有偏袒或者排斥特定生产厂家、供应商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估算勘察设计费的2%,且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10万元。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国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支票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划转。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不得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和投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招标人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的通知、替代投标文件等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但投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招标人收到上述材料时,应当检查印鉴或图章是否完好,并向投标人出具收据,注明签收人和收货时间。
第二十七条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并将联合体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给招标人。
联合体各方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或者加入其他联合体。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成立。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加、减少或者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第二十八条 联合体中标的,应当指定一名组长或代表,授权其代表联合体全体成员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负责整个合同实施阶段的协调工作。但需向招标人提交由联合体全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不得使用伪造、转让、无效或者租借的资质证明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请其他单位在其编制的招标文件上签字、盖章,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投标人不得通过故意降低投资额、降低施工技术要求、减少建筑面积、缩短施工工期等手段欺骗投标人,以谋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三十一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同时公开进行;除不可抗力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开标或者拒绝开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予以答复,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二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联合令第1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勘察设计评标一般采用综合评价方式。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结合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前期设计批准文件,对投标人的业绩、勘察设计人员的信誉、能力和勘察设计方案的优点等进行综合评价。
招标文件未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技术文件作必要的说明或者介绍,但不得提出暗示性、误导性的问题,也不得明确指出投标文件的遗漏或者错误。
第三十五条 招标文件规定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中标人提交的替代投标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采纳该替代投标。不符合投标条件的投标人的替代投标将不予考虑。
第三十六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驳回该投标:
(1)招标单位未加盖单位印章、单位负责人未签字的;
(2)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公布的勘察设计费标准或者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确定的最高投标价的;
(3)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质要求的;
(2)与其他投标人或者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欺诈的;
(四)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
(五)未提交联合体投标协议,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
(6)提交两份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替代投标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工作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开yun官网入口登录APP下载,并推荐合格的投标候选人。
评标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但是,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不得超过一至三人,并应当注明排列顺序。
能够最大程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综合评标标准的投标人将被推荐为中标人。
第四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且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投标人放弃投标、声称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发现有影响投标结果的违法行为、不符合投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投标人名单,按顺序确定其他投标人为中标人。按顺序确定的其他投标人与招标人期望值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中标人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委员会书面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公告中标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天。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和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中标人履行合同时应当遵守《合同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关于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和实施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不得以降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工期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也不得与中标人达成任何偏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日内,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和同期的银行存款利息;招标文件规定对未中标人给予经济补偿的,也应当在此期限内支付。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经中标人同意,其投标保证金可以抵扣履约保证金。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中标人采用其他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方案的,应当取得未中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第四十六条 评标、定标工作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不能按期完成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规定对未中标的投标人给予补偿的,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获得补偿。
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情况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2)投标人基本情况;
(3)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开标情况;
(五)评标标准和方法;
(6)拒绝投标的情况;
(七)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人排序名单;
(8)中标结果;
(九)排名第一的投标候选者未确定为中标人的原因;
(十)其他需要明确的问题。
第四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进行招标:
(1)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少于三家;
(2)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家;
(3)所有投标均被拒绝;
(四)评标委员会拒绝不合格投标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拒绝所有投标的;
(五)根据第四十六条规定,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足三家。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重新招标后,出现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经原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不进行招标。
第五章 罚则
第五十条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察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其中,对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规避投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未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
(2)同一招标项目在不同媒体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报名参加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
第五十一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公开招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
(二)发放、澄清、修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期限或者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期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绝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使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明文件参加投标,或者让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招标文件上签字、盖章,采取欺骗手段获取投标的kaiyun体育,该投标无效;尚不构成犯罪的,处投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一以下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一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的资格,并予以公告,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以抽签、抽签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已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歧视潜在投标人,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未按照规定成立评标委员会,或者违反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由有关行政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违法确定、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标结论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评标。
第五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工作;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其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
(1)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
(二)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三)擅自逃避职务的;
(iv) 私下联系投标人;
(5)咨询招标者以确定获胜的出价者或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明确或隐式请求,以支持或排除特定竞标者;
(6)不提出应根据法律拒绝的出价;
(vii)暗示或诱使投标人做出澄清或解释或接受申报家主动提出的澄清或解释;
(8)其他没有客观或公正地执行的行为。
第55条如果招标人和成功的投标人未能根据招标文件和成功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则应命令招标人纠正错误,并可能被罚款不少于0.5%,而成功投标的金额不超过10%。
第56条这些措施没有规定任何非法行为及其处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竞标法执行,《中国人民共和国竞标法》的法规以及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
第六章 附则
第57条如果一个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的贷款或援助资金进行竞标,贷方或基金提供商还有其他关于工程调查和设计的条件和程序的规定,则可以适用其规定,除非它们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58条如果在发布这些措施之前的调查和设计招标规定与这些措施不一致,则这些措施应占上风,如果法律或行政法规中还有其他规定,则该措施应占上风。
第59条这些措施应由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与相关部门一起解释。
第60条这些措施应于2003年8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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