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元ky888棋牌官方版 官方解答 | 国有资产评估15个问题回答(第三期)
01.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否需要审计与评估?
中央企业集团下两家全资企业间的国有资产无代价转移,是否必须实施审计和估值?
根据法律法规的核实,集团与其子公司间涉及国有资产的无偿转移,无需进行资产评估,不过必须获得中介机构提供的审计文件,或是由国资监管单位对清产核资情况予以确认。
需要核实我方查询所得信息是否准确无误,倘若存在偏差,恳请提供准确无误的答案。
依照《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的要求,划转的双方需安排被划转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实施审计或进行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应以中介组织提供的审计文书或经划出方国资管理机构核准的资产清查核实情况,作为企业国有产权无偿转移的凭证。
这家公司含有国家股份,它是否要遵循《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款明确指出: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出资人负责的企业,包括其下属的所有子公司,这些单位统称为所出资企业及其企业,其进行的资产评估活动,都按照本法规执行。
询问一下,这项条款中所述的“各个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担当出资人角色的公司以及它们的各级下属企业”,是否涵盖了国有股份占比较低的公司?
倘若算作其中,国有控股企业是归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执行出资人职能的企业,还是算是归各级子公司?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第二条的约束对象涵盖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以及实际控制的公司。当国有参股公司实施《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第六条规定的经济活动时,其国有股东代表需遵循国资监管制度要求提出股东看法。
涉及国有企业的非国有资产经济活动需要资产估价时,委托评估机构的责任方是谁?
老师您好,我有一个关于国资委颁布的制度需要咨询。2005年8月25日发布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第六条明确指出,企业出现特定情形时,必须对相关资产实施评估,其中包括购置非国有单位的资产,该条款为(十);第八条进一步规定,当企业发生第六条所述情形时,应由其产权所有者单位,聘请具备相应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来完成评估工作,此为咨询事项内容
这个条款里“产权持有单位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这里的“产权持有单位”是指购买方(国有公司),还是指出售方(非国有公司)?
我们是一家国有企业,计划购置非国有单位拥有的房产。按照相关制度要求,我们需要单独聘请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鉴定,还是可以直接采用当前产权归属公司(即出售方)委托评估机构提供的评估结果作为参考依据?
依照《关于强化公司国有资产评估事务管理若干事项的通告》(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的条款,若公司接收非国有资产等事项牵涉到非国有资产的评估,通常由接收非国有资产的单位来委托进行
04.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备案的范围和标准是什么?
国有资产完成价值评定并拿到评定文书之后,哪些内容以及何种条件需要呈报给国资委存档?
2.哪些报告可以不备案,备案有无金额下限的要求?
依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第四条之规定,涉及经济行为批准事项的资产评估项目,需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实施备案管理。
依据《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4〕8号)中的第二条,中央企业及其下属公司,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完成决策流程之后开元棋官方正版下载,若打算以公开挂牌的形式出售账面价值在五百万元以下(包含五百万元)的存货、固定资产等资产,则无需对这些标的物进行资产评估。
合资企业若涉及国有资产成分,在终止运营之际,是否必须对国有资源价值进行评定?
这家企业是一家合资公司,一个股东由国资委控股的子公司全资拥有,其持股比例不足四分之一,另一个股东是外国公司,持股比例超过四分之三,因此这家企业属于国有参股性质的企业。
这家合资公司即将终止运营,那么是否必须对国有资产实施价值评定,如果确实需要评定,评定完成后的文件又该提交给哪个单位进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涉及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改制,以及重大财产转让、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等情况,都需要依法进行资产评估。不过,国有参股的中外合资公司如果解散,不属于必须评估资产的范畴,但国有股东在参与相关决策流程时,必须依照国资管理的相关条款提出看法,最终的决策结论要依据公司章程和内部规章制度来决定。另外,其他政府管理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国有公司资产更换过程中,确定资产估价信息是否仍然适用,是以哪个时间节点作为依据?
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第12条之规定,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须执行资产评估的产权流转业务,出售方需聘请具备资质的评估单位对转让对象实施资产评估,产权转让的最终定价应参照经过审核或存档的评估数据来制定。依据十二号法规第二十一条,经批准或登记的资产评定结论应用时限,是从评定时点算起十二个月。
若出现依据32号令进行的非公开协议交易,确定其是否契合“资产评估结果应用期限为一年”的标准,需看是以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或国家出资企业批准相关事项的时刻为依据,还是以国有股东与受让方签署资产转让文书的时间,或该文书生效的节点为参照。
当32号令规定的进场交易发生时,也就是产权转让在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的情况下,需要确认该行为是否满足“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期限”为一年内的要求,具体应以哪个时间点作为判断标准呢?
办理入场交易手续获批的日期,公布入场交易信息的日期,也就是挂牌的日期,选定最终受让者或投资人的日期,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产权转移合同的日期。
依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国资监管机构以及国家出资企业批准企业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时,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必须处在有效期内。
企业国有资产公开售卖时,初次正式公布资料时资产价值评定文件需在有效期内,初次正式公布资料后十二个月还没寻找到合适买方的,必须依照规定再次执行相关流程。
国有控股公司吸纳私人资本扩充时,是否必须对资产进行价值判断并完成相关登记手续?
询问具有国有股份成分的企业,若其国有股份占比低于百分之五,吸纳一位外部私营资本背景的投资者,致使原有国有股份占比发生改变,是否必须实施资产评定,并执行国有资产评定报备手续?
相关国有股份单位须依照国有资产监管制度要求,在相关经济活动的商议会议上,表明是否需展开资产评价及执行国有资产评估报备流程的看法,一切以股份公司决定为最终依据。
08.注销境外国有企业是否需要进行审计?
依照《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本运营管理相关规定的通告》,若特殊目的公司已无必要存续,或休眠公司已无实际经营与人员,抑或境外公司与全资子企业间实施合并,中央企业经审察确认不会导致国有资本损失,可在遵循法规及章程所定程序后,无需开展资产评估(价值评定)。
所以,处置海外国有资产时,先完成清偿和分割环节,便无需开展价值鉴定工作,这种做法是否必须执行查账流程?
特殊目的公司若已失去存续的必要,或者处于无实际经营和人员活动的休眠状态,中央企业可依据相关规定,经论证确认不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在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后,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境外企业与全资子企业之间,或全资子企业相互之间实施合并,同样适用此政策,前提是经过充分论证且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符合特定标准的企业完成解散手续时,依照相关流程,能够省略价值鉴定环节,至于是否执行审查步骤,须依据其登记地的法律规章来决定,务必做到合法合规。
国有企业的专利技术若要转让给外部机构,是否必须执行资产评估流程,并且要通过指定的交易场所进行操作?
依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国有企业资产中的专利在进行转让时,必须经过评估并且进入市场进行交易,不过这两个法规并未明确说明,当国有企业仅仅实施专利许可时,是否也必须进行评估或进入市场进行交易。
请问,要是国有公司把全部的知识产权授权给外面使用(有排他权或没排他权),是不是得做资产价值评定?是不是得去交易场所进行操作?
依照《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资发科创规〔2020〕15号)第九条之内容,中央企业在知识产权许可、转让、收购环节,能够运用评估、协议、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手段来决定价格,问题中所述的国有企业将专利对外许可,亦可采用评估、协议、挂牌交易、拍卖等多种途径来明确价格。
国家层面的融资租赁机构在处理或让渡租赁物品时,是否必须依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依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企业及金融租赁企业管理的相关文件,国有融资租赁公司或金融租赁企业有权执行“转手和接收租赁物品”、“租赁物品拍卖和处置”等操作,当执行这些操作,处理租赁物品或让渡租赁资产时,是否必须依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措施》的要求,实施必要的价值评定流程,并在产权交易平台上进行公开交易。
融资租赁活动不属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的管理范畴之内。
国有控股公司扩大资本金吸纳新国家股东时,是应由新加入的投资方还是原有投资方承担资产评估与登记手续的职责呢
国资委控股的合资企业实施资本扩张,吸纳了国资委控股的企业成为新合作方,新合作方完成国有资产价值登记手续后,原有合作方是否必须执行国有股份变动的价值登记手续?
依照《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所定条款,涉及资产评估的企业若存在多个国有股东,在达成共识后,可由持股最多的国有股东依据其产权归属来执行核准或备案程序;倘若国有股股东持股比例相同,那么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可以按照自身的产权关系来完成核准或备案工作。
中央企业投资建立的全资附属机构开展股份投资活动,是否必须执行投资前的尽职调查工作?
国有企业创立的直属公司实施股份投入时,是否须依照《中央企业投资监管准则》确立的国有企业投资流程开元ky888棋牌官网版,开展投资前的探析筹划、全面核查、财产评定和风险预测等事宜?
依照《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4号)及其实施细则,中央企业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务院担任出资人进行监管,中央企业涵盖其所有独资、控股子企业,以及经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其他协议方式取得实际控制权的企业,这些企业统称为中央企业及其控制企业,其投资活动包含固定资产投资和股权投资两大类。
13.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国企系统内部划转是否需要评估?
依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第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国有产权在所属企业内部进行无偿划转时,应由该所属企业进行批准,并且需要将相关情况抄报给同级别的国资监管机构知晓
请问:
企业间土地使用权转移,包含子公司向母公司转移,以及母公司向分公司转移,这种操作算不算无偿划拨国有资产?
子公司和母公司之间进行资产转移,是否必须由第三方机构提供价值鉴定文件?
我们是一家成立于1958年的中央企业(简称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简称B公司),2008年,A公司设立了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简称C公司)。多年来,B公司与C公司一直采用“一个名称,同一团队”的模式运作。当前,依据企业内部发展需要,必须将B公司名下的一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归属调整至A公司,然后再转移给C公司。这项土地是2010年A公司出钱,让B公司去买的。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第六条写明的,一个老板手下的不同公司之间开元棋盘app官方版下载_开元棋盘app官网版下载-跑跑车,把地或者房子从这家转到那家,不用交契税。
请问土地的使用权若在所属的企业集团间进行流转,是否仍须承担土地增值相关的税收负担?
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资发产权
2005年239号文件指出:公司有形财产等无代价转移时,可以参照这个办法来操作。
国有企业相互之间转移土地使用权的无偿操作,可以参照这个方法来实施。参与转移的双方需要安排被转移的企业依照相关要求实施审计或资产盘点核实,以中介组织提供的审计文件或经出让方国资管理部门认可的资产盘点核实情况作为无偿转移的凭证。
对于无偿转移土地使用权的情况,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应当向税务管理部门进行咨询。
14.国企接受非国有股权让与担保是否需要评估和进场交易?
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确立了“让与担保”作为非典型担保方式的法律地位。
股权转移作为担保,债务人把拥有的股份,无偿或者极低代价地过户给债权人,也就是国有企业,完成工商变更手续,以此作为履行债务的保证,等债务人还清欠款,国有企业就要把股份,重新转回给债务人,并办理登记手续。
请问:
在进行担保活动时,国有企业若不支付任何费用或者仅以极低代价,比如零元或一元,获得非国有企业的股份,是否必须执行国有资产评估和参与公开交易程序?
清偿所有债务结束后,国有企业以没有代价或者极低代价的方式,比如免费接收或者支付零元、一元等费用,获得了非国有性质的股份(这种股份没有实际缴纳或者实际投入资金),然后将这些股份转交给原来的债务人,同时完成股权变更手续的登记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是否必须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以及通过公开市场进行交易?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简称为32号令)主要调整的是涉及国有资本及国有控股公司、实际控制企业的产权流转、资本注入以及资产处置活动,而提供担保的事项并不属于32号令的调整范畴。
15.国有参股公司进场转让国有股权,是否可以不进行评估?
中央企业下属子公司计划借助公开拍卖程序出售其股份公司(占股比例为十分之一),然而私人企业主要股东(占股比例为九十之九)掌控目标企业,拒绝执行必要的审计及估值工作,致使公开出售流程停滞不前。针对此状况,我们提出如下看法:
专项审计方面,32号令第十一条规定,对于参股权转让,若不适合单独开展专项审计,转让方需要获取转让目标企业最近一期的年度审计报告。所以,我们觉得,要是能拿到目标公司上一年度的审计资料,也行,就无需在特定时间点做专项审计,比如,要是把转让的参考日期定在2022年3月31日,而该公司最近一次的年度审计结果是2021年12月31日。想问一下,这个看法对不对?
审查:依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相关条款,国有企业处置资产需实施资产评估。然而,针对这类目标企业拒绝开展资产评估的情形,是否有其他可行的补救方法或执行途径?恳请提供明确意见。
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十一条内容,参股股权转让时,转让方需获取转让目标公司最新年度审计报告,同时要依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要求执行资产评估流程。
我要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