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元ky888棋牌官方版 《对外援助项目立项管理规定(试行)》(商援发(2015)485号)

对外援助项目立项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援外项目(以下简称援外项目)立项管理,提高立项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援外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商务部负责援外项目立项工作。

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以下简称商务机构)协助办理援外项目设立涉及的政府间事务,监督指导境外可行性研究。

第三条 设立对外援助项目应当以我国对外援助发展纲要为指导,落实国别援助指导和重大专项援助计划,充分研究受援方的项目建议,充分尊重受援方的意愿,参照驻外外交使团。领事馆的意见是基于可行性研究的结果。

第四条 援外项目立项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提交、可行性研究、项目立项和协议谈判四个阶段。

第二章 项目规划及项目储备

第五条 在国别援助指导意见和相关重大专项援助计划的指导下,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受援国政府定期协商未来2-3年援外项目立项计划,明确后续重点支持事项援助领域和重点援助项目。意向安排是建设和丰富援外项目储备库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 商务部建立援外项目储备制度。援外项目储备按照地区、国家、行业(或专业)设置,分为意向储备和正式储备。

第七条 经商务部与受援单位定期商定列入援外项目立项计划的重点援助项目,可以纳入意向储备库;受援方暂时提出在项目立项计划之外,但遵守国家援助指导意见并驻扎在该国。外国使领馆明确支持推动立项的援助项目,可纳入意向储备库;除项目立项方案外,中方还将根据对外工作需要和重大专项援助计划,积极推动和探讨受援方明确支持的援助项目。可纳入意向储备库。

纳入意向储备库的对外援助项目至少应有受援方提交或经受援方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明确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方案和援助目标设想等基本信息以及初步估算投资规模。

纳入意向储备库的援外项目基本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调整后重新入库。

纳入意向储备库的援外项目可以作为制定援外资金计划的依据。

第八条 意向储备库内的援外项目经可行性研究确认可行性并经商务部批准后,可纳入正式储备库。

列入官方储备库的援外项目可行性研究内容、结果和项目建议书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进行调整并重新入库。

列入正式储备的援外项目可以作为组织项目和编制年度预算的依据。

第九条 商务部对意向储备库和正式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并随时补充、更新储备库项目。

对已纳入意向储备库且三年以上未转入正式储备库的援外项目,商务部将及时予以取消。

对列入官方储备2年以上尚未批准的援外项目,商务部应对可行性研究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补充论证,必要时允许其继续在进行额外的可行性研究并重新审查项目建议书后予以保留。 ;对已纳入官方储备库且超过4年未组织立项的援外项目,商务部将及时予以取消。

第三章 项目建议

第十条 受援单位的援助项目需求应当统一报送业务机构。

对于中方根据对外工作需要积极推动的援助项目或重大专项援助计划,商务部应通过商业机构与受援方进行意向磋商,并获得受援方的明确支持。

第十一条 受援单位负责向经营机构正式提交援助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应当符合商务部规定的格式,至少包括援外项目的预期目标、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地点、项目规模、实施期限、投资预算等内容。

第十二条 受援方缺乏编制项目建议书的技术能力,或者受援方提交的项目建议书内容明显不足,或者不适合由受援方编制中方倡议的项目建议书的,商务部可以选择中方有技术能力的单位协助受援方开展援助项目前期技术研究。

前期技术攻关的主要任务是通过与受援方充分沟通、现场考察等方式,协助受援方深入研究和筛选援助项目需求,确定援助项目的优先顺序,并代表受援方准备相关援助工作。全面讨论。项目建议书将提交给接收者确认。

第十三条 经营机构应当按照国别援助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受援单位实际情况和对外工作需要,对受援单位提交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初审,重点研究援助项目因地制宜。为实现既定援助目标的可行性、可持续性和有效性,驻外使领馆应通过内部程序正式形成明确的支持意见,并与项目建议书一并正式报送商务部。

项目建议书内容不完整或驻外使领馆未形成正式支持意见的,商务部将不予纳入储备库并组织立项。

第四章 可行性研究程序

第十四条 援外项目的立项应当在充分开展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进行。

援外项目可行性研究遵循“全面系统、客观准确、论证充分、政策推荐科学”的工作原则,主要围绕以下三个方面的援助目标开展:

(一)政策目标:是指项目对实现双边、多边或国际层面相关援助政策的积极作用。

(二)技术目标:是指项目援助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和投资合理性。

(三)效果目标:是指项目产生的经济、社会效果以及能够持续对受援者产生的政治、外交或公众影响。

第十五条 商务部根据对外工作需要,综合考虑援助资金计划、项目规划以及有关部门和驻外使领馆的意见,在年内选择条件基本成熟的援外项目。及时调整意向储备池范围。启动可行性研究工作。

第十六条 商务部按照援外项目采购管理规定选择可行性研究单位,与其签订可行性研究委托合同开元棋盘财神捕鱼官网版下载2023,明确可行性研究的具体工作计划和委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可行性研究单位应当建立专门的可行性研究小组,相关人员的专业设备和工作经验应当满足可行性研究的需要。

第十七条 可行性研究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委托合同的具体规定,收集、整理、汇总援外项目基本信息,准确掌握援外项目涉及的援外方针、政策和规划要求。 ,并与收件人充分沟通。沟通并认真分析受援方需求,有效开展必要的现场考察、科学研究、测绘、综合研究和定性定量分析,通过对各类援助的综合分析论证,得出可行性研究结论和项目建议目标。

可行性研究单位应当对可行性研究工作及其研究结论的质量承担经济、技术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对技术特别复杂的援外项目,商务部可以在可行性研究工作前进行必要的预可行性研究(以下简称预可行性研究)。

商务部按照援外项目采购管理规定选择预可研单位,与其签订预可研工作委托合同,明确委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预可研的主要任务是初步论证援外项目的技术可行性和继续开展可行性研究的必要性,并据此确定后续可行性研究的范围、任务和工作方法。具体工作内容根据专业特点和行业规范确定。开元棋官方正版下载,具体工作程序参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执行。

预可研单位应当对预可研工作及其研究结论的质量承担经济、技术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援外项目可行性研究单位(含预可研)在可行性研究过程中应当全面收集援外项目基本信息,主要包括:

(一)受援单位国民长期经济规划、行业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二)受援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条件等;

(三)受赠人的历史、文化、宗教、风俗习惯;

(四)与援外项目有关的财政、税务、金融、贸易、环境保护、市场准入、劳动、出入境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

(五)与援外项目相关的配套基础设施和实施条件;

(六)与援外项目有关的各类生产要素的采购、供应、准入条件和市场价格;

(七)项目建成后的运营考虑,以及受援方可以投入的人力、资金等。

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应当协助可行性研究单位收集援外项目基本信息。

第二十条 境内资金搜寻不能满足可行性研究需要的,经商务部同意,可行性研究单位可以派出可行性研究工作组赴受援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核实、校准可行性研究的初步结论。测试。商务部将视情况派员参加。

可行性研究工作组要在现场检查前做好充分的检查准备工作,包括编制检查工作计划、检查计划和资金寻找大纲,做好对外谈判的准备工作,及时提交需要的资料清单。收件人提供(中文、外文)等

可行性研究工作组现场检查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全面听取受援方对拟实施项目计划的介绍,详细了解受援方的项目需求和援助目标的具体建议;

(二)深入了解和研究项目现场实施情况;

(三)核实境内收集的项目信息的准确性,补充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后续实施所需的信息收集;

(四)全面开展项目研究和论证。

可行性研究工作组的现场检查应当在业务机构的监督和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一条 根据深化可行性研究工作的要求,除委托合同约定的可行性研究工作计划外,需要另行开展必要的补充测绘或者专项科学研究等技术工作的,研究单位应向商务部提出具体建议,并就所提出的建议承担资金、技术和法律责任。

经评审批准后,商务部在援外项目可行性研究任务框架下,按照援外项目采购管理规定,自主组织实施补充技术工作,并提供补充技术工作结果报可行性研究单位使用。

第二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基本完成后,可行性研究单位应当将可行性研究结论报商务部批准。

根据商务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结论,可研单位与受援单位就援外项目建议书(包括技术方案、投资规模、资金安排、各方职责分工等)进行技术磋商。中外双方等)共同制定可行性研究方案。研究会议纪要草案,商定的援外项目技术方案应当作为会议纪要的组成部分。

可行性研究纪要报商务部审批后,商务部代表或经营机构负责人与接收方主管部门签署具体内容。

第二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结束后,可行性研究单位应当按照商务部的要求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研究认为可行的项目,还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建议书共同作为可行性研究结果文件。

第二十四条 对5000万元以上或者技术复杂的成套项目、技术复杂或者集成度高的重大项目、专业性强或者技术复杂的技术援助项目,商务部应当组织可行性研究评估单位进行评估。项目的可行性。用于评估的性研究结果的记录。

可行性研究评价单位应当从项目背景、政策符合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实施方案和安排、投资估算、功能要求和建设规模(成套项目)等方面,认真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进行全面评估并提供明确的评估结论和建议。

可行性研究评价单位应当对可行性研究评价结论和建议承担相应的经济、技术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受援单位符合自建条件的成套项目,可研单位一般分两个阶段进行可行性研究:第一阶段主要是通过与受援单位充分沟通和考察研究,对受援单位进行论证和确认。受援方组织实施援外项目的实际能力,并与受援方就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深度和投资控制要求的编制和提交达成技术共识;第二阶段主要是通过科学研究和定性定量分析开元ky888棋牌官方版,对受方正式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综合评估和分析,正式提出我国可行性研究评估结论和项目建议书。

除特殊情况外,受援单位自建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其他基本程序均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五章 可行性研究结果

第二十六条 援外项目可行性研究结果文件应当充分论证援外项目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和投资合理性,并保证内容完整、客观准确、结论明确、深度符合要求。要求。

项目立项必要性论证主要从政策层面分析评价援外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包括项目与我国对外战略、规划和相关政策的符合性;符合接收者的发展规划、法律和政策;项目实施带来的国际国内影响;项目各参与方的实际需求;受援方对项目需求的政治、经济、社会和财务合理性等主要方面。

技术可行性论证主要评价援外项目的技术方案是否可行、适用,同时考虑项目后续实施、运行、管理和维护的需要,包括技术标准的合理选择、技术方案的充分论证、并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功能。

投资合理性论证主要评价援外项目投资规模的适当控制以及与技术方案的兼容性,包括投资估算、投资比较分析、投资风险预测等主要方面。

第二十七条 援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全面、系统、有针对性,按照国内相关行业和受援方(如有)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并符合编制项目建议书、确定项目绩效目标的要求。以及后续实施管理工作的需要。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充分考虑影响工程造价的各种因素,按照援外有关规定编制工程概算。该估算将作为制定项目投资计划限额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援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背景、准备依据和可行性研究概况;

(二)项目相关受援国概况;

(三)救助目标设定;

(四)立项必要性论证;

(五)技术可行性论证;

(六)救助方案设想;

(七)投资规模控制和资金筹集;

(八)环境、安全、财务、风险等专题研究;

(九)采购方式;

(十)援外标志使用方案;

(十一)宣传方案;

(十二)可行性研究结论。

第二十九条 成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除上述总体要求外,还应当进一步提出和论证项目的建设选址比较和推荐选址、建设内容和规模控制、建设条件和限制、建设协助等。模式等

涉及环境评价的成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单独编写环境评价章节,并附上经受方国内环境评价程序正式验证的环境评价结​​论。未编制专门环境评价章节或者未向受援单位附送环境评价结​​论的竣工项目,不得作出可行性结论。

对受援方尚需进一步落实现场施工条件的已竣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明确提出与受援方商定的后续实施方案和时间计划,并提出可行性评估意见。后续实施计划。现场施工条件不能完全落实或者后续落实的成套工程,不得出可行性结论。

第三十条 物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除应当满足上述一般要求外,还应当进一步分析论证受援单位具体使用部门或者最终用户的使用需求、项目的技术成熟度、生产能力和技术水平。供应材料产品。 、制造监管要求、供货期限、价格趋势等市场调查。对于《援外物资供应指导目录》以外的物资产品,还应补充政策评估和技术评估。

物资项目下的一种或多种物资产品符合下列规定情形之一且只有一个制造商或供应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充分论证必要性的基础上,可以建议将其列为唯一供应商产品:有关唯一制造或供应公司的详细信息。

(一)某一生产、供应企业拥有产品技术专利权或者材料产品的市场独占权;

(二)与已竣工工程、设备配合使用的物资产品,或者对原提供的物资产品进行后续维修、备件供应、更换、扩建的,原生产或者供应企业应当继续提供物资;

(三)接收方法律对材料产品当地注册认证有强制性要求;

(四)接收方明确要求物资、产品符合接收方当地社会风俗和使用习惯;

(五)其他涉及国家安全、秘密的特殊情况、涉外工作的特殊需要等。

第三十一条 技术援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除上述总体要求外,还应当进一步分析提出明确的技术援助目标,科学设计实现援助目标的技术路径和综合要素组合,并开展与技术援助相关的研究和研究。协助。知识产权政策并论证保护知识产权的可行性和措施。

涉及专利、专有技术服务或材料的技术援助项目,需由唯一供应商陪同的,应当就选择唯一技术或材料、产品唯一供应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专项论证,并详细说明唯一的技术或供应商。货物公司信息。

对于受援方有技术转让要求的技术援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还应当充分考察与技术援助相关的知识产权归属和转让的法律制度,论证受援方参与的方式和条件。技术转让。

第三十二条 援外项目立项建议书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另行编制,主要是明确提出援外项目立项的具体经济技术方案。

项目建议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立项条件;

(二)项目实施条件和实施方式;

(三)项目实施方案;

(四)中方与外方的分工方案;

(五)投资估算和投资限额;

(六)项目绩效评价目标;

(七)采购方式;

(八)援外标志使用方案;

(九)宣传计划。

成套工程的项目建议书除上述一般要求外,还应包括施工场地建议、工程概念方案、适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施工进度安排、质量保证和工程效率技术服务计划等。拟采用EPC模式组织实施的,项目建议书涉及的概念工程方案设计深度应满足EPC招标深度要求。

材料项目建议书还应当包括拟供货货物清单,详细说明所涉材料产品的产品名称、HS编码、数量及单位、主要功能技术指标、主要生产厂家及参考价格、唯一供应商等。 、特殊材料产品进出口许可要求、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无缺陷质量保证期等。对于技术复杂或集成度高的材料产品,项目建议书还应编制产品技术规范和相应的技术服务计划。对于大型机电设备产品,项目建议书还应明确长期维护和维修服务要求。

对于技术实施路径简单、明确的技术援助项目,项目建议书还应当包括技术援助计划,明确提出综合要素(人力资源、技术、管理、材料和工程服务等)的整合方法和技术实施手段。 )以实现技术援助目标。和标准,唯一涉及的技术或企业材料产品的唯一供应商。

第三十三条 商务部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评估意见(如有)审查批准援外项目建议书,确定实施条件、实施方案、中外合作方分工、投资概算和实施方案。援外项目投资限额。以及绩效评价目标等关键项目指标。

商务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作为组织实施援外项目的主要依据。其中,商务部批准的主要项目指标在援外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确需调整的,应按程序报商务部。财政部重新批准。

第三十四条 援外项目可行性研究结果文件的知识产权属于商务部。

未经商务部书面同意,可行性研究单位不得将援外项目可行性研究成果文件及相关材料用于与援外项目无关的其他活动,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或者转让,不得使用他们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章 立项及协议谈判

第三十五条 对列入官方储备库且具备成熟项目核准条件的援外项目,商务部应当根据对外工作需要,及时办理项目核准手续。

投资限额低于(含)国务院规定限额的援外项目,由商务部批准;投资限额超过规定限额的援外项目,由商务部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务院审批。项目审批的实质内容按照商务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确定。

援外项目的审批实行协商程序。对于一般的外国援助项目,商务部外国援助部在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例如该地区的经济和贸易政策和金融;对于敏感或主要的外国援助项目,商务部将根据内部咨询需要根据需要咨询该部以外的相关部门。批准将在咨询或征求意见后处理。

第36条批准并建立了外国援助项目后,商务部应与援助接收者进行谈判以签署项目协议。项目协议应明确规定外国援助项目的主要内容和规模,资金安排,实施模式以及该协议当事方的权利和义务等等。

项目协议的具体形式应在项目批准过程中确定。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过政府间备忘录或单方外交票据的谈判和签署,也可以放弃项目协议的谈判和签署。

第37条如果外国援助项目的实施涉及对项目批准的实质内容的更改或调整,则商务部应根据原始项目批准程序处理项目的调整和批准,并处理补充程序收件人根据原始项目协议。项目建立协议。

第7章补充规定

第38条这些法规不适用于建立外国援助人力资源发展合作项目和志愿服务项目。

第39条应按照特殊援助项目管理条例批准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紧急援助项目和援助项目。

第40条商务部负责解释这些法规。

第41条这些法规将于2016年1月8日生效。从实施之日起,“外国援助材料管理的规定”(Shangyuanfa [2011] No. 263)将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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