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元棋盘财神捕鱼官网版下载2023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商事合同案件适用表见代理要件指引(试行)(附:表见代理法律规定合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商事合同案件明显代理适用条件指引(试行)
(2012 年 11 月 10 日)
表观代理是一种法律制度,将未经授权的行为赋予授权代理人法律后果。这是代理制度的一个特殊例外。由于法律规定本身具有相对原则性,而表观代理的认定受个案事实差异和法官个人认知差异影响较大,审查认定存在较大自由裁量空间。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在审理类似案件并听取三级法院意见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精神,结合实际,结合实际,制定本指引(试行)。供参考,以促进商事合同案件明显代理认定思路的相对统一。
一、关于表观代理的价值取向
在商事合同案件审理中,适用表面代理制度时,应注意把握两个价值取向:一是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二是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推动交易行为规范化,引导合同对方、代理人和行为人诚信经营。
2、表面代理审查标准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要严格审慎适用表面代理制度开元棋盘app官方版下载_开元棋盘app官网版下载-跑跑车,正确把握法律要素,正确认定表面代理行为。
3.表观代理的适用前提
表观代理的适用前提是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包括自始无代理权、代理权超额和代理权终止三种情况。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不适用明显代理。
四、关于明显代理案件标准统一与个案认定的关系
由于不同合同当事人的主观和客观认知存在差异,表面代理的认定应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事实而定。即使是同一行为人、同一主体的关联案件,也应根据具体案件的法律事实分别审查、独立判断。
五、关于表面代理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申请表观代理必须符合同时满足两个要求:
(一)权利的表象要求,即行为人不具备行为权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具有代理权的表象;
(2)主观因素要求,即合同相对人善意且无过错地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
六、权利显现的主要考虑因素
对权利表象的考量应结合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的各种因素,综合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能够创造代理权表象。主要考虑因素包括:
(一)合同是否以委托人名义订立。如果合同没有使用委托人的名义签订,且合同文本中没有任何与委托人相关的书面表述,则必须仔细确定明显的代理关系。
(二)行为人的身份、职务与委托人是否存在关联。例如,行为人在委托人办公室中的职位越高,与企业的关系越强,或者行为人与委托人的其他身份联系越密切,明显代理的证据就越强;反之,越强越弱。
(三)委托人与行为人是否存在可以合理推断的授权关系。比如,演员原有的代理权已经终止,但委托人却没有通知外界。
(四)合同及其他对外文件、资料是否加盖与委托人相关的有效印章,可供外界正常使用。例如,合同上加盖的委托方项目部真实印章,如果按照常理可以授权对外使用,则可以考虑;如果按常理应为单位内部使用的密封件,则必须慎重确定。
(五)合同关系的建立方式与双方以往的交易方式是否一致。例如,过去的交易实际上是由某个部门的负责人长期进行的,代理人从未有任何异议并批准正常结算。如果争议交易也以同样的方式进行,则可以参考之前的交易行为进行判断。
(六)合同成立过程、交易环境及周边情况是否与委托人有关。例如,签约前,演员陪同对方参观、考察代理人的施工现场;如果签约地点是在代理人的营业场所或办公室,则可以作为判断因素。
(七)委托人是否有使人认为其参与合同履行的行为。例如委托人实际支付了合同价款;委托人已与合同对方就履约问题等进行协商,可以考虑。
(八)标的物的用途、交付方式、交付地点与委托人是否相关,委托人是否获得履行合同的利益。例如,合同标的物交付委托人营业场所或者其管理的其他场所的;标的物用于本人或者直接从事的业务的,可以考虑。
(九)其他客观存在代理权的情形。行为人在交易过程中的其他行为足以让普通商人合理推断该行为是基于委托人的合法授权,可以视为认定的因素。
七、主观因素的主要考虑
主观要件的考虑应结合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的各种因素,综合判断合同对方是否善意、无过错。即合同相对人并不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在做出相应判断时已经竭尽全力。采取了合理的谨慎措施,没有明显的疏忽或懒惰。
一般来说,上述第六条权利的表象因素越充分,越能证明合同相对人主观善意、无过错。此外,可用于判断交易对手主观商誉的其他因素还可能包括:
(一)合同对方与委托人是否有交易历史和相互熟悉程度。如果交易双方互不相识,交易对方必须解释并证明其依赖代理人代理的理由。
(二)合同相对人在订立合同前是否充分了解权利的显现。充分收集有关权利表象的事实是合理信任行为人代理权的先决条件。如果交易对方声称其善意且无过错,则应证明其在交易之前就知道权利显现的事实。交易进行后或风险发生后了解到的相关事实一般不能支持对交易对手商誉的判断。例如,某案合同相对人出示的权利表象证据是在纠纷发生后为诉讼目的而收集的,不足以证明交易相对人在交易时的主观善意。
(三)合同对方的注意义务是否与交易规模相适应。一般来说,对于标的物数量多、价值高的大型交易开元棋盘财神捕鱼官网版下载2023开元棋官方正版下载,合同对方应更加谨慎。在这种情况下,审查判断是否善意的标准需要相应提高;反之,对于小额、方便的交易,审查和判断对方是否友善的标准相对较低。
(4)交易的效率要求与合同对方验证代理权限的成本是否相适应。如果合同相对方核实代理权限所需的时间和经济成本难以承受,可能阻碍交易目的的实现,且交易相对方放宽代理权限验证并承担相应风险的追求在商业上是合理的效率,可以作为判断的依据。是否诚信的考虑因素;反之,如果合同对方有机会通过便捷、廉价的手段核实代理权限,但没有采取相关措施,因而承担了不合理的商业风险,则可以作为判断其过错的考虑因素。
(五)其他影响合同相对人主观判断的因素。
8. 其他
本《指引》试用期间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报告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 显示代理裁判员的依据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继续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是有效的。
第十三条【委托人的追偿权】委托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有效代理行为产生的责任后,委托人可以向未授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四、正确把握法律要素,稳妥识别明显代理行为
12、当前,在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影响较大的国家重大工程和承包租赁行业中,由于当事人采取分包、分包、转租的方式就合同而言,大量以单位为基础的合同应运而生。因合同主体、效力问题而以部门、项目经理甚至个人名义签订或实际履行合同的情况,以及明显的代理纠纷案件。对此,人民法院应当正确适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表面代理制度的规定,严格认定表面代理行为。
13.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表观代理制度,不仅要求代理人未经授权的代理行为客观上造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对人主观上善意、无过错地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代理权。机构。合同相对人主张其构成明显代理行为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仅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代理行为含有被授权代理的合同、公章、印章等客观形式要件,而且应当证明其善意地相信该行为并且没有过错。人们有代理权。
14.人民法院在认定合同相对人主观上是否善意、无过错时,应当根据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的各种因素,综合判断相对人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此外,还应考虑合同订立的时间、签字人的姓名、是否有相关印章及印章的真实性、标的物的交付方式和地点、购买的材料、租赁设备、借用物品的用途、建设单位是否知晓项目经理的行为、是否参与合同履行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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